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12號抗告人即原告 蕭正朋 相對人即被告警政署法定代理人 陳國恩 相對人即被告 廖美鈴
吳曙光 黃增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6年度重國字第1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