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盧寶珠被告馮健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馮健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87號案件,即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案件),因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寶珠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二、經查,被告馮健圍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05年4月8日偵查中,命其於提出新台幣20,000元之保證金後,免予羈押;具保人於同日如數繳納保證金後,檢察官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於審判中經合法傳喚未到達,並經拘提無著,且其另案遭到通緝,尚未到案,再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能帶被告到庭,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應將原繳納之上述保證金沒入。
三、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