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 張貴香 被告 張立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3,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附表:
┌─┬────────────┬─────┬─────┬──┬──────┐│編│地號│公告現值│面積│權利│價額(元以下││號│(苗栗縣○○鄉○○段)│(元/㎡)│(㎡)│範圍│四捨五入)│├─┼────────────┼─────┼─────┼──┼──────┤│1│378-2│4,600│40.58│1/2│93,334元│├─┴────────────┴─────┴─────┴──┼──────┤│共計│93,3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