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號抗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晉財 即 許滿財 間,因本院105年聲字第34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