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923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吳銘彥 債務人 吳貴敏 債務人 吳銘政 債務人 吳靜芬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 吳雪琪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