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原告 鄭仲義 被告 張櫸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20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