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6號
原 告 高雄縣阿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丙○○、乙○○間清償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36,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已繳納
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