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55號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至叁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至叁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肆至柒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肆至柒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至3所示應減刑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4至7所示應減刑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