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四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間所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八九一號(偵查案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七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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