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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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時間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⒈至⒋,⒍至⒏,⒑⒒⒔,⒖至⒙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且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查聲請人聲請之上揭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檢附聲請書及附件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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