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