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428號
原 告 和記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被 告 立新汽車修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