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告甲○○被告 劉睿宸 原名 劉尚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2079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起訴狀(參附件影本)。
三、證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333號起訴書影本一份。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4年度易字第2079號被告劉睿宸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賴秀蘭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