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360號債權人 鄭傑元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明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97年1月1日」或「97年1月2日」(聲請狀請求事項所載與附表不一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