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7號原告台灣康泰電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明靜 被告 黃緒暉 (原名 黃獻億 )
羅永金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彭怡蓁法官陳容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