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上訴人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鄭再興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送達代收人 陳丁章 律師
李子聿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新建 間因101年勞訴字第20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