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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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 呂永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新協興工程行│第一商業銀行北桃│102年12月10日│87,000元│EA五二0二一七│││1│ 張家茂 │分行│││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