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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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 蔡漢林 即大立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許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2年12月27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3年4月27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鳳┌────────────────────────────────────────────────────┐│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慶榮發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102年12月4日│468,373元│KZ0000000││││公司 方啓福 │中壢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