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 范榮昌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 律師被告 張冠雄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原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許志銘 部分,另以判決駁回之),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陳彥年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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