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黃重雍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01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於民國98年9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本件雖業經本院審理終結,認定被告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而判決在案,惟仍有上訴或執行之可能性,況被告原已自承居無定所,現復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益增被告有逃避後續法院裁判及執行之可能性及危險,有相當理由堪認有逃亡之虞,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存在,為確保後續刑事訴訟、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謝宗翰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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