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4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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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14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周賢昜
被 告 黃淑蓮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1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103年2年24日下午1時30分,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1,14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27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0,41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斐雯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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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61,141元部分自民國94年10月12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
│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
│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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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新台幣29,277元部分自民國94年10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
│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60元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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