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小字第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張莉貞
被   告  李峻源
      金嘉義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吳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103年3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許在本院
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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