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165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謝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9,633元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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