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51號聲請人 李碧欗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康狀老人養護所之清
算人
一、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7條定有明文。次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漏未提出提出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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