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22號原告 練玉嫻 (即 林練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林雪花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仟伍佰元,惟原告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柒拾貳萬叁仟柒佰肆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壹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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