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97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高志宏 被告 蘇哲民
蘇哲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