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聲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3號抗告人 盧志雄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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