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住屏東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被告與訴外人 吳美珠汪王棠 涉犯重利罪,若被告成立重利罪,
則被告與原告間為票據關係之直接前後手,則得援引票據關係之抗辯,而認被告
不得請求票款,此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規定情形相合等情為理由,聲
請停止訴訟程序。惟是否得主張票據關係之抗辯,於本訴訟中亦可調查認定,認
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顏文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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