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富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富吉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富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莊富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42號、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362號、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2056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影本3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附表:受刑人莊富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故買贓物罪│││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第第│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2項施用第一│1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級毒品罪│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7月│民國99年8月│民國99年8月│民國99年6月│││2日│27日│27日│中旬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3321號│4432號│4432號│2001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壢簡字││實││第1842號│第2362號│第2362號│第2056號││審├──┼──────┼──────┼──────┼──────┤││判決│99年11月29日│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99年11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壢簡字││判││第1842號│第2362號│第2362號│第2056號││決├──┼──────┼──────┼──────┼──────┤││判決│99年12月23日│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100年2月7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