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紹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80號、第181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呂紹孜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認定之犯罪事實:呂紹孜前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有期徒刑3月,並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5月、併科罰金50,000元確定;復與違反麻醉藥
品管制條例案件、妨害家庭案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
於103年3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
於103年10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其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105年12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思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1.於107年1月13日某時許,在新竹地區某處,以玻璃球
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
年1月16日,因其另涉竊盜案為警查獲,發現其係毒品
調驗人口,復經員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2.於107年2月2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
○路○○○巷○○○○○○○○○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貨車上,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其因另案遭拘提,為警於107年2月4日上午11時40分
許,在上址巷口前拘獲,復經警徵其同意於107年2月4
日下午1時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3.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新埔分局報請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院判斷之證據:
1.被告呂紹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
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東1
07019)各1份。
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5日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8/00000000)、採尿室毒品
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及採
尿同意書各1份。
三、論罪及科刑:
1.核被告呂紹孜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後,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2.被告所犯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可分,應予以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3.被告前於9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14號判決,分別
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有期
徒刑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50,000元確定,復與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
、妨害家庭案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56號裁定,分別
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於103年3月6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3
年10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
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
,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4.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施以觀察、勒戒及刑
之追訴處罰,詎其猶不知警惕,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
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惟
念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
,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
;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
,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
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施用
次數、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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