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76號
原   告 潔莉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慈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聖美地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
28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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