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76號
原 告 潔莉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慈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聖美地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
28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