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719號債權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文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華僑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予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