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沅逵(原名卓晁屹)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沅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沅逵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九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經最高法院以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六五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一00年十月十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二年一月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二年一月十一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二三四三0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