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家豪原名郭嘉筌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郭家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5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28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102年1月11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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