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原告臺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門田明輝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廖雍倫 律師 黃雍晶 律師被告 段天祥
何恭淼 旺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 彭茂正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上易字第278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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