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554號債權人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聲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 廖冠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買賣之相對人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請另敘明請求債務人廖冠程給付之請求權依據。
㈡敘明是否請求債務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廖冠程連帶給付及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