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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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553號債權人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聲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廖冠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買賣之相對人及票據之發票人均
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請另敘明請求債務人廖冠程給付之請求權依據。
㈡敘明是否請求債務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廖冠程連帶給付及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田靜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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