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建龍上列受刑人因殺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家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建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建龍前因殺害尊親屬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並已於民國100年7月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7年12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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