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皓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上訴人經第一審訴訟代理人 賴志宗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1元,惟
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本件上訴人雖
以訴訟代理人賴志宗名義提起上訴,惟未提出第二審之委任書狀
,不能認賴志宗為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