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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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5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苡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碧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9,99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