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介珍具保人陳灑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2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灑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介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書面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介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並由具保人陳灑金於101年5月30日向本院出具書面保證後,許可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具保人提呈於本院刑事庭之刑事被告保證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陳介珍因所犯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1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移送執行後傳拘無著,聲請人於101年9月12日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1年10月2日將被告帶同到案執行,逾期即予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惟受刑人仍未到案等情,有本院判決書正本、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通知等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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