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90號原告 王柏堯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
黃琪雅 律師被告 王東平 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
李明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六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