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857號

抗告人 莊繡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建志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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