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857號
抗告人 莊繡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建志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陳貴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857號
抗告人 莊繡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建志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