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2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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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27號
原告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被告 羅泥 (LEONIDASJOSERONNIEJRDELACRUZ)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27號給付貸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月5日上午10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志遠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