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36號

聲請人 嚴厤榆

相對人鹿茸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記載到期日、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利息均未約定,詎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43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001

109年3月10日

1萬元

109年3月10日

TS681864

002

109年4月10日

1萬元

109年4月10日

TS681865

003

109年5月10日

1萬元

109年5月10日

TS681866

004

109年6月10日

1萬元

109年6月10日

TS681867

005

109年7月10日

1萬元

109年7月10日

TS681868

006

109年8月10日

8300元

109年8月10日

TS681869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