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永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金樹 被告 行健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