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文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張宏節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連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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