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基簡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良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良泰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緣詹良泰係 孫楊珠 之夫,於民國101年1月17日上午11時許,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九法庭內,於該院公開審理
100年度訴字第443號 陳薇亘 之子 陳育賢 (原告)與孫楊珠(被告)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詹良泰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你娘」之穢語辱罵陳薇亘,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致貶損陳薇亘在社會上之評價。嗣經陳薇亘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詹良泰於偵查及本院調查時所為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薇亘之指訴。
(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10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1份。
(四)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101年1月17日庭訊光碟1片暨勘驗筆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詹良泰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二)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認:被告詹良泰係以「幹你娘雞巴」等語辱罵告訴人,惟此為被告所否認,且經本院勘驗100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101年1月17日庭訊光碟,勘驗結果為:「05:39秒,被告詹良泰:他是未成年,當然是......。告訴人陳薇亘:我現在跟法官講話不關你的事,尊重我一下好不好,尊重法官一下好不好?05:50秒,被告詹良泰:『你娘』!」,有本院101年4月26日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足認被告於101年1月17日庭訊時所言乃係『你娘』而非『幹你娘雞巴』甚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被告所言為『幹你娘雞巴』,尚有未洽,爰更正如本判決本案事實所示,併予敘明。本院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公然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聞之本院民事第九法庭內辱罵告訴人陳薇亘,無視告訴人之名譽權,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其係因與告訴人有訴訟上糾紛,一時氣憤始為上開言論,並考量被告前無前科紀錄,素行堪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暨衡被告之犯後態度、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