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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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6年5月1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被告經傳拘無著,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9月30日以彰檢良執強緝字第1579號發布通緝在案;另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戶籍資料1紙、送達證書2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