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文翰選任辯護人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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